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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2 10:50 | 浏览量:166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工业强市”战略,着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23〕14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4年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重点

本次计划申报对象为通过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工业企业租用园区委托平台公司集中管理的厂房或是租用非工业园区的闲置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也可参照本通知申报。

二、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原则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南宁市鼓励发展工业产业目录》(附件1)或符合南宁市重点发展的以下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光伏、光学石英玻璃及下游应用等领域;食品产业-预制菜、食品包材等领域;铝精深加工产业-新能源电池配套结构件、光伏产业配套、家具家电产业配套、电池、电子铝箔等领域;林产品加工产业-造纸及纸制品深加工领域,对我市工业投资、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2.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采用企业先交后补的方式。企业申报当年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计算公式为:工业产值产出强度=工业产值(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有效报数为准)÷厂房生产面积(包括涉及生产各环节的厂房面积),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等用房以及转租部分厂房不在补助范围内〕。

3.企业(项目)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总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如补助年度合同租赁时间不满一年的,则按租赁满月的月份计算当年补助金额。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扶持一个项目。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政策扶持。

5.县(市、区)、开发区与企业(项目)签有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相关协议、或是县(市、区)、开发区已有租赁标准厂房相关配套政策的,企业(项目)获得市、县两级租赁标准厂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租金。

(二)条件

1.实施单位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所租赁的标准厂房为合法合规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有相关材料证明。

4.租赁甲乙双方不存在股权、股东等利益关联。

5.申报年度企业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封面(附件2);

(二)《2024年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3);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项目情况说明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七)标准厂房的房产证明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八)2023年度完税证明;

(九)项目与辖区、设区市签订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申报企业将以上材料按顺序制作成整份PDF电子文档,提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进行初审。

四、补助标准

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要求,停止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五、其他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并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审核企业实际生产情况、项目投资和企业产值在库、增加值率情况与申报信息是否相符、以及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是否已完成投资合同(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等。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于2月29日(星期四)前将附件3汇总表报送市工信局投资科邮箱,并于3月8日(星期五)前将辖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以及企业PDF材料报送市工信局投资科邮箱。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我局未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本次项目申报工作,请申报企业注意甄别,不要轻信某些网站或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避免公司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五)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发展工业产业目录的通知(南工信〔2021〕5号)

2.申报材料封面

3.2024年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

4.项目情况说明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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